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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轻工业商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   

第一条    本会宗旨是: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团结从事轻工生产、经营企业,充分发挥“维权,自律,发展,桥梁,纽带”的作用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提升会员企业素质、打造明星企业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;履行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;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、为企业发展服务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推动轻工产业的改革与发展。

第二条   本会职能和任务是:

1、听取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。发挥民主监督作用,积极参政议政。

2、做轻工业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。

3采取积极的金融信贷、信用担保等政策,扶持业绩良好、具有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发展。会员企业好的项目申请贷款及政府补贴。

4、通过商会维权中心,积极开展法律援助,揭露、曝光业内不正当竞争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5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,促进企业产品优化,保护企业品牌升级;改善经营环境,积极承接产业转移,着力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,构建产业资源、人才、项目、交易、推广的区域性中心(长春轻工业园区)使更多的轻工企业通过商会的平台获得良性地发展,共同促进产业合作。

6、制定行业管理的行规准则,参与平抑物价,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定期向会员企业发布产品市场指导价格,参与制订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、技术标准、计量标准、质量标准、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,协助组织本行业产品的检测工作。

7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组织的友好交往活动,并进行招商引资、项目合作、举办展会、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等活动。

8、通过商会的国际贸易平台积极为会员企业开辟国际市场。

9、开展轻工业专业管理人才培训工作,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。

10.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,协调好内外关系,加强同业合作;

11.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。

 

第二章    

第三条  凡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自愿申请,经本会会员介绍,本会会长会议批准,均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凡关心与支持我市轻工业的著名人士,经本会批准,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或授予其它名誉职务。本会实行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并允许会员同时参加其它行业组织。

第四条 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:

1.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2.请求本会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和提供各种咨询服务。

3.在会内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4.向本会反映要求和建议,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。

第五条  本会会员履行如下义务:

1.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。

2.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,为会员开展生产经营、经验交流、信息服务、相互协作提供方便。

第六条  本会会员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,或要求退出本会的,经会长会议通过,可取消其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证。

 

第三章     

第七条 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叁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。其职责是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,审查和修改本会章程,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各种议案。

第八条  在每届会员大会上应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,组成会长会议。其职责是执行会章决议、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、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,讨论本会重要问题,确定奖励和表彰活动,对外代表本会。

第九条 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会长会议行使会员大会职权,会长会议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会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。由会长主持会务,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,秘书长在会长、副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
 

第四章附  

第十一条  本章程经长春轻工业商会会员大会通过生效。

第十二条  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长春市。

第十三条  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。